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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用益研究 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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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凭借其强大的造血功能,聚合社会慈善资源,运用自身金融运营的专业性,持续性输出慈善资源,可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出良好典范,也是推动实现现阶段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抓手。本文将从中国慈善信托的政策基础、发展概况、业务发展优势及挑战,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四方面,解读中国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政策基础


随着各层次法律及规范的不断完善(下表1),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规范体系已经基本确立。早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就开始引入公益信托的概念,虽然之后一直进展缓慢。到2016年的《慈善法》中专设“慈善信托”一章,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我国慈善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明确了信托制度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017年,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颁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信托法制体系,使得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和终止等相关制度及政策予以明确、细化,大大提高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可操作性,有效激活信托业务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落地,同时也为中国慈善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扫清了诸多障碍。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业务分类进行大调整,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类,形成“三分天下”的业务新格局,明确慈善信托在信托业务板块的重要地位,奠定了中国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基础。


表1: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法律及规范文件

来源:公开信息,惟道风险研究院整理


具体根据《慈善法》中专设的“慈善信托”一章内容,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在现行的条例规范中,公益信托与营业信托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都有明显区别,需要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进行重点关注。以营业信托中的集合资金信托为例,具体对比如下表2所示:


表2:监管机构对慈善信托及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

来源:公开信息


发展概况


从2016年到2022年近六年的发展趋势来看(下图1),我国慈善信托数量及规模总体趋于平稳增长。截止至2022年11月21日,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1045单,财产总规模450,602.74万元,其中2022年至今新设慈善信托272单,财产规模达5.71亿元,较上年增加14.51%。据《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数据披露,从2016年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62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占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数的91%;有66家基金会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其中2021年有46家慈善组织第一次参与设立慈善信托。2021年至今我国慈善信托呈现发展平稳增长的总体趋势、涉及地域不断扩大、受托人持续增多,社会组织委托人比重增加、慈善信托期限愈趋灵活、慈善信托目的多重化、银行托管稳固发展、律所在监察人中保持主导地位等特点。


图1:中国慈善信托整体平缓增加

来源:慈善中国(民政部提供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的统一信息平台),惟道风险研究院整理


从设立目的来看,2022年第一季度备案的272单慈善信托中,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拥军优抚、科教文卫、环保、抗击疫情、乡村振兴等领域。其中2022年至今成立规模最大的一单慈善信托为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委托成立的“中国中铁乡村振兴1号”,备案时间在2022年9月30日,资产规模7930万元。该笔信托由中铁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目的为支持扶贫、济困、助学、乡村振兴等公益慈善活动,以及支持其他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图2:2022年第一季度慈善信托目的的分类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基金委员会


业务优势及挑战


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开展慈善信托的天然优势主要为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方面,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使慈善资金得到更有效运用,并有利于保护慈善资产的安全;信托公司进入慈善领域,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口碑,增进公众对信托的认识和了解。


但是,信托公司发展慈善信托也存在以下重重挑战:


1、盈利的不可持续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信托公司则须以盈利为导向开展业务。如果二者不能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及结合点,则慈善信托的业务开展则难以持续。慈善信托业务模式本身存在操作周期长、规模小的特点,开展慈善信托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导致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项目成本较高但收益回报较低。从长远来看,要实现信托公司积极发起慈善项目,除了政策的引导,还要解决其盈利的根源问题。


2、资金来源单一,规模受限


目前,我国成立的慈善信托大部分是资金信托。在资产募集方面,慈善基金依法可以公开募集,而根据《慈善法》和《信托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定,则是可以用追加委托人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原则上不得公募,只能以定向募捐的方式,因而导致信托规模受限。股权、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等能够体现信托工具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其他形式的财产,在慈善信托领域较为少见。


3、税收优惠政策未成规范,刺激不足


税收优惠政策是慈善信托发展关键的底层激励手段,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是发展慈善信托业务的加速器。换言之,政策上由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规范未成体系,增加了捐赠人的成本,阻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虽然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原则性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上,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碎片化地散见在各税种的法律性文件中,进而引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积极性,阻碍了中国慈善信托业务的实务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对于信托公司在现行环境下如何实现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总结了以下三种思路进行参考:


1、推广“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双平台合作模式


以纯公益为目的的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主体,在慈善项目运营管理、受益人能力筛选等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拥有专业的慈善项目管理人才及充足的志愿者资源,能够高效灵活地募集慈善资金并有效整合捐赠者资源平台。如果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慈善信托,能够将慈善资源与信托制度进行有效对接,慈善组织将能释放更大的能量,信托机构也能减轻运营慈善信托的成本和盈利压力。现阶段我国已经实现了双平台合作模式,按照信托机构在其中担任的角色定位不同,包括有信托公司做项目管理人、信托公司做委托人,以及双受托人模式,角色定位不同,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也不尽相同。相较于基金会等慈善机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仅要受到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本身还要一直接受我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信息披露要求十分严格,再加上信托本身具有独立运作财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因此信托公司适合扮演“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受托人角色。


2、慈善信托+碳中和


除了平台合作,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可积极参与到国家政策支持的其他可持续业务,开展“慈善信托+碳中和”这样的创新服务场景。根据清华大学的相关研究测算,在与我国设立的30·60目标下,从2020到2050年间中国能源供应、工业、建筑和交通部门等合计新增投资规模接近130万亿元。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生活将不断涌现出新场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内涵与边界均会得以拓展,聚焦碳资产的碳信托创新也将迎来巨大的新市场机遇,慈善信托可以在碳信托业务实践中探索出既有公益效益又可实现稳定盈利的“双赢”服务模式。


3、因地制宜借鉴国外成熟业务模式


捐赠人建议基金(DAF)、慈善剩余信托(CRT)和慈善先行信托(CLT)都是慈善信托业务和制度较为发达的英美国家已经成熟的业务模式,但目前在我国的运用不是很广泛。随着我国单笔百万以下小规模慈善信托数量的不断增加,表明通过慈善信托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认可,而DAF、CRT、CLT等模式能够给委托人更专业、定制化、参与程度高的服务。但在借鉴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不能犯拿来主义错误,生搬硬套业务模式,导致业务发展水土不服,触发经营和监管风险,反向增加信托公司负担。


4、深度挖掘家族信托对慈善信托的贡献价值


从其他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看,高净值人群开展家族信托,通常以公益慈善作为家族传承的最高境界,即在家族财富管理中既考虑私人利益、又兼顾公众利益。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居民财富稳定增长,富裕阶层日渐壮大,必然带来旺盛的财富保障及传承需求。而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能够使高净值委托人的家族财产得以传承的同时,同时体现家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共同富裕。将慈善信托嵌入信托结构,能够同时满足委托人对家族财富传承及奉献公益的双重目的。


作者:惟 道 风 险 研 究 院

来源:中 融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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